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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妆品代加工厂商:关于化妆品备案的常见疑问,答案都在这

发布时间:2022-08-16 15:25:04人气:
国产化妆品备案已经成为所有企业的必修课,所涉及的知识面广,加上新法规发布、各地方、不同时期审批标准不一样,导致审核不通过的产品很多,这无疑给备案人员及企业带来不少麻烦。小编整理了关于化妆品备案的一些疑问解答,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。


 
 
1.旧系统产品如何进行注销操作?
 
化妆品代加工厂商:由于旧系统产品只会迁移到新系统备案人(原委托方)账号下,因此产品注销应由备案人(原委托方)进行操作。
 
(1)备案人(原委托方)如有新系统账号可申请主动注销;
 
(2)备案人(原委托方)如无新系统账号可向所在地监管部门(区市场监管局)申请注销。
 
 2.功效宣称评价是否一定需要第三方开展?功效宣称评价机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?
 
化妆品代加工厂商:根据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》要求,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评价机构,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,开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。承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机构应建立良好的实验室规范,完成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和出具报告,并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、可靠性负责。
 
具有祛斑美白、防晒和防脱发功效的化妆品,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、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,并出具报告。


 
 
3.宣称物理去角质、物理去黑头的产品如何填报产品功效宣称?
 
化妆品代加工厂商:根据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》要求,通过简单物理遮盖、附着、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,如物理方式去角质和物理方式去黑头等,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,可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。
 
产品分类编码选择了“去角质”“祛痘”后,需在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【产品标签】板块选择“是[本产品去角质作用是通过简单物理方式发生效果,且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]”或“是[本产品“祛痘”仅限于去黑头作用,通过简单物理方式发生效果,且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]”,再在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【功效宣称】板块“是否免予”处选择“是”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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